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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 Keywords: 中国 互联网 新闻
    Post time:2010-04-02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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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宁网报道】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Post time:2010-04-02
    • 工商总局将规范网络交易 开网店或须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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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宁网报道】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起草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该办法第二章第十条中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时,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同时,办法还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作出明确说明,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Post time:2010-03-27
    • 震惊!中国网络长城(G-F-W)伸延到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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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宁网报道】世界各地的互联网络运营中心的一些工作人员正试图找出为什么本周世界上人气最旺的几大美国网站,如YouTube,Twitter和Facebook的用户信息被劫持到设在中国大陆的假网站。一些国际互联网专家怀疑中国的防火墙修到了海外,不但不让墙内的人们接触海外信息,还把海外互联网用户的相关信息劫持到墙内。 据PC世界杂志报道,上周三,智利的一名域名解析系统(DNS)管理人员发现了国际互联网信息流动出现异常行为,并发出电子邮件,呼吁同业管理人员注意。 真假网站 设在瑞典的一个主要DNS服务器,突然把流向这个服务器的Twitter,Facebook, YouTube网站的查询和访问转向设在中国的假网址。 中国对墙外的信息实施严格的控制,不准中国网民访问和使用在海外非常热门的Twitter,Facebook, YouTube等美国网站,并且使用防火墙过滤中国国内的互联网,封杀他们认为的低俗和政治敏感的网站。

    Post time:2010-03-25
    • 专家:实施域名注册信息实名制 保证网络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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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宁网报道】针对网络钓鱼、诈骗等危害,中国网络专家今天表示,中国实施域名注册信息实名制是有序、健康互联网的保证。 随着全球网民的不断增长,以及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互联网应用的快速发展,实名制对互联网的管理作用越发显得重要起来。域名实名制已成为世界各国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中国工信部部长李毅中在刚闭幕的两会上明确指出,网络实名制是个大方向,也是世界各国共同加强网络管理的措施。 互联网名字与编号分配机构(ICANN)始终要求“注册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包括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管理和技术联系人等WHOIS信息。世界其他域名管理机构均致力于实名制推广。中国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域名;荷兰域名注册和管理机构明确规定,域名注册信息必须在任何时候都保证准确,不能匿名注册域名;韩国要求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完备;日本2002年开始实施《提供商责任限制法》。

    Post time:2010-02-04
    • 网络传播淫秽信息刑事处罚被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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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司法解释共有十三条,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是规定了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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